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局部应用系统开放洒水喷头数量示意图


【规范条文】
12.0.1 局部应用系统应用于室内最大净空高度不超过8m的民用建筑中,为局部设置且保护区域总建筑面积不超过1000㎡的湿式系统。设置局部应用系统的场所应为轻危险级或中危险级I级场所。
12.0.2 局部应用系统应采用快速响应洒水喷头,喷水强度应符合本规范第5.0.1条的规定,持续喷水时间不应低于0.5h。
12.0.3 局部应用系统保护区域内的房间和走道均应布置喷头。喷头的选型、布置和按开放喷头数确定的作用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:
    1 采用标准覆盖面积洒水喷头的系统,喷头布置应符合轻危险级或中危险级I级场所的有关规定,作用面积内开放的喷头数量应符合表12.0.3的规定。
表12.0.3 采用标准覆盖面积洒水喷头时作用面积内开放喷头数量
    2 采用扩大覆盖面积洒水喷头的系统,作用面积内开放喷头数量应按不少于6只确定。
 
图中:1.S>300㎡或S1>200㎡时,开放喷头数N=10。
           2.S300㎡且S1200㎡时,开放喷头数N=N1+2,N<5时,取N=5;N>8时取N=8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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